在當今全球金融市場高度互聯的時代,建立一個能統籌各國證券監管單位、推動統一規範並強化跨境合作的國際機構,顯得格外重要。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(IOSCO)正是承擔此重任的關鍵力量,它專注於保障全球證券市場的公正、效能與公開性。本文將詳細剖析IOSCO的成立背景、內部結構、主要職責,以及它如何透過「30項原則」等举措,塑造國際證券監管格局。同時,我們會特別檢視IOSCO對台灣與香港金融監管的影響,並探討其在面對金融科技新挑戰時的應對之道。

什麼是IOSCO?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全面介紹
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(IOSCO)是由世界各地證券與期貨監管單位所組成的國際合作平台。它的核心使命在於訂定備受國際認可的證券監管準則,從而提升證券市場的公正性、運作效率與資訊透明度,同時在全球層面減緩系統性風險,並堅實守護投資人利益。

IOSCO的起源可以回溯到1974年,那時它以美洲證券監管機構協會的名義起步。隨著全球金融市場的日益融合,組織在1983年擴大規模,更名為現今的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,並將總部置於西班牙馬德里。從最初僅限美洲的區域團體,IOSCO已蛻變為全球證券監管領域最具權威的國際機構,會員包括絕大多數主要證券市場的監管者。

IOSCO的長期願景是打造一個安全、穩健且高效的全球證券市場。它透過加強監管間的協作與資料共享,有效對抗跨境金融犯罪和市場不當行為。組織不僅止於訂定指導原則,還透過同儕審核、能力培訓與技術支援,幫助會員國強化監管水準,確保國際標準真正落地生根。例如,在近年數位轉型的浪潮中,IOSCO已開始強調如何整合科技元素來提升監管效能,讓成員更能因應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。
IOSCO的組織架構與運作模式
IOSCO的組織設計著眼於高效執行職能並維持全球代表性。其最高決策層級為主席委員會,由所有會員機構的負責人所組成。至於日常營運與戰略規劃,則由理事會主導,理事會成員經主席委員會選出,涵蓋全球主要金融中心與各地理區域的代表。
為了處理多元監管議題,IOSCO設立了數個專責委員會:
- 技術委員會:專門研擬證券市場監管的國際標準與最佳做法,其產出對全球監管產生持久影響力。
- 成長與新興市場委員會(GEMC):聚焦協助新興市場建構健全的證券監管體系,支持其市場的穩定成長。
- 新興風險委員會(CER):負責辨識並剖析潛在威脅全球證券市場的新興風險,如金融科技革新或氣候變遷相關議題,並提出實務對策。
- 區域委員會:劃分為非洲/中東、亞太、歐洲與美洲等四區,專門協調區域內會員的監管互動,處理在地性挑戰。
另外,秘書處則掌管IOSCO的行政事務,包括會議籌辦、報告發佈,以及各委員會間的協調工作,確保整體運作順利無礙。這種架構不僅提升了決策的彈性,也讓組織能更敏捷回應全球金融動態。
IOSCO的成員類型與國際合作網絡
IOSCO的會員類別多樣化,主要分為三類:
- 正式會員:通常為各國掌管證券與期貨市場的公部門機構,這些單位擁有制定、執行證券法規的法定權責。正式會員擁有完整投票權,並深度投入IOSCO的政策制定與標準推廣。
- 準會員:多為自律組織,如證券交易所、期貨交易所或行業公會。它們在特定市場環節行使監管職能,但無權訂定國家層級法規。準會員可參與會議與工作討論,惟投票權受限。
- 附屬會員:涵蓋國際金融機構、其他政府單位、學術團體或相關專業協會,這些單位雖無直接監管職能,但對證券議題極感興趣。附屬會員以觀察員身分加入,貢獻專業見解並獲取最新資訊。
特別值得一提的是,台灣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,自1987年起以「中國台北」名義加入IOSCO為正式會員,積極投入各項活動,從中汲取國際監管經驗,強化本地體系。
IOSCO不僅倚賴內部網絡,還與多個國際金融機構維持密切聯繫,共同 tackling 全球金融難題。主要夥伴包括:
- 金融穩定委員會(FSB):IOSCO為FSB的創始成員,雙方在監管改革、影子銀行及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等領域緊密合作,共同維護全球金融穩定。
-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(IMF):IOSCO與IMF攜手進行金融部門評估計畫(FSAP),檢視各國證券市場監管是否符國際標準。
- 國際清算銀行(BIS):尤其與其下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(CPMI)合作密切。例如,CPMI-IOSCO共同發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(PFMI),為支付系統、中央證券存管及中央對手方等提供堅實國際準則,降低系統風險。您可至BIS官方網站深入了解此合作成果。
這些聯盟不僅擴大了IOSCO的影響範圍,也讓全球監管更具協調性。
IOSCO核心原則:全球證券監管的黃金標準
IOSCO最負盛名的貢獻之一,便是1998年首度推出、並在2010年與2017年修訂的《證券監管目標與原則》,通稱「30項原則」。這套準則已被國際社會視為證券監管的權威基準,為各國監管單位設計與執行體系提供了全面藍圖。
這些原則鎖定證券監管的三大根本目標:
- 保障投資人。
- 維持市場的公正、效能與透明。
- 減輕系統性風險。
30項原則廣泛涵蓋監管面向,分為八大類別:
- 監管者原則:涉及監管單位的獨立性、責任追究、資源分配與權限界定。
- 自律組織原則:規範自律組織的職責、義務與監督機制。
- 執法原則:強調調查、處罰與跨國執法協作能力。
- 發行人原則:聚焦發行人的資訊公開、公司治理及會計規範。
- 市場中介原則:針對證券公司、投資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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